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4月4日,实施日期:1997年5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
 (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28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款和没收财物的管理、监督,保证执法机关正确执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罚款和没收财物权力的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
  第三条 罚款和没收财物处罚(简称罚没处罚),是执法机关依法剥夺违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定财产的国家强制行为。
  执法机关实施罚没处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肃慎重,公正廉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准确、及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罚款和没收财物收入(简称罚没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收入,必须全部及时上缴国库。
  罚没收入包括执法机关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赃物及其它物品的折价收入。

第二章 罚没处罚权及其行使

  第五条 罚没处罚项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设置。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任何机关均不得设置。
  第六条 罚没处罚行为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处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