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五条 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代表请假非经批准,不得缺席。
代表在会议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请假,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议案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提出,超过截止时间的,不作为议案办理。
代表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但坚持提出的代表人数仍符合法定人数的,该议案仍然有效;坚持提出议案的代表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条 代表有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提出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主席团应当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并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八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回答询问可以对代表当面回答,也可以根据大会秘书处的安排在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或主席团会议上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