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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3修正)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
  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八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第十一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议,决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省长,应提请决定其为副省长、代理省长的职务。
  第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四条 根据省长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
  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三节 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表人选不是副院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院长、代理院长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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