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3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日)修改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8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9年11月8日河南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3年6月1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办法>若干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通过任免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须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任职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任免。
  第四条 凡须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未通过公布之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未任免前,不得到职或离职。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为止。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