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直接从地下或河流、湖泊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征收的水资源费,用于保护管理水资源,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应本着互让互谅、团结协作的原则,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市(地)交界线两侧各五公里以内,县(市、区)交界线两侧各三公里以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十九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六章 防汛与抗洪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洪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做好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抗洪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市(地)、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洪水测报、预报,随时掌握汛情;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有权决定取土地点和采伐防护林木,事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适当补偿。林木所有单位或个人应持组织采伐单位的证明,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以上林业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流域规划和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防洪方案,确定防洪标准和措施。
淮河干流,洪汝河、沙颍河、涡惠河、卫河由省防汛指挥机构制定防洪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跨行政区的河道,其防洪方案由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制定,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余河道的防洪方案由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