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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七条 由本市单位为主组团出国执行本市公务的,均按本市规定程序申报,不得径报省或中央部门审批,也不得通过旅游途径派出。公费派员出国必须按因公出国规定程序申报,禁止按因私出国规定办理;严禁组织公费出国旅游或变相公费出国旅游。
  第十八条 出国任务获准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派出的,须向原批准机关报告;申请延期派出或改派、增派出国人员,改变或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延长在外期限等,均须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少派出国人员或整个团组不再派遣须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出国团组或人员在境外申请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改变活动路线、延长在外期限、追加出国经费,由团组负责人报告其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转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因特殊情况来不及请示国内原批准机关的,须征得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并取得其书面证明。
  第二十条 申报出国任务须留出充足的申办时间。出国申报的内容应完整、清楚、准确,所附文件与申报事项相符,手续完备。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第二十一条 出国任务审查呈报单位和市出国任务审理机关对出国任务申请事项须及时审查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对无必要派遣或需要调整以及手续不完备的出国请示事项,由市出国任务审理机关径复呈报单位;不予同意的抄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经贸委、市外办应建立或确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办出国任务的审理工作。出国任务审查呈报单位必须确定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承办出国任务申报工作。有关出国事项由承办机构逐级联系,不承担出国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不得干预出国审批工作。

第四章 出国护照、签证

  第二十三条 出国人员须按规定申办出国护照。市外办是本市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颁发机关。
  第二十四条 申办护照须出具交验有效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及有关证件、国外邀请函电,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本人照片,据实填写《出国人员卡片》和《申请外国签证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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