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2001年12月12日市委、市政府印发的《中共青岛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意见》(青发〔2001〕2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1993>1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
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本市对外友好往来和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派员(包括派遣团组或人员,下同)临时出国执行公务(以下简称因公出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因公出国必须坚持“少、小、精”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到目的明确、任务具体、人员精干、准备充分、经费节省、手续完备。
第四条 因公出国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管理。
市政府外事、对外经济贸易、财政、国家安全以及外汇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因公出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因公出国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事项之一的,单位可申请派员出国:
(一)已经批准立项或草签合同(协议,下同)且成交额较大的引进项目的技术、设备考察;
(二)经项目审批机关同意,或已列入经济建设和利用外资计划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出国洽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