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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1993>9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工程(含与建筑工程一并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和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统称县级市、区建委)按照权限分工,主管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区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分工,具体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三)审查认定工程质量等级;参与评选本市的优秀设计、优质工程;
  (四)按照分工负责施工企业质监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协助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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