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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
 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1993>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搞好资金综合平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乱收滥支浪费资金现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不纳入预算的资金;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不纳入预算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项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或兼管机构,政府的其他主管部门和乡镇财政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提留和使用,不得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安排使用,其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应按有关规定报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的预算外资金,除国家、省、市另有专门规定的外,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只能在一个银行开设帐户。银行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储存通知单为其开设收入和支出两个帐户;收入的预算外资金应存入收入帐户,并按规定定期转入财政专户储存;支出帐户用于结算本单位各项预算外资金开支,两个帐户不得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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