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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规定,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制止或检举破坏林地及其资源行为有功的;
  (二)林地资源增殖性开发成效显著的;
  (三)在林地及其资源保护、利用方面有重大科学研究成果的;
  (四)保护林地及其资源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责令退还林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林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罚款的处罚;对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用地数量、范围而非法占用林地的;
  (二)非法批准占用林地的;
  (三)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的;
  (四)不按批准用途使用林地的。
  第二十三条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不归还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使用权;拒不交出林地的,责令交还,并处每亩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期满不按规定恢复林地植被又不缴纳植被恢复费的,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承担代为营造植被的费用外,并可处以相当于植被恢复所需费用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范围而盗伐、滥伐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件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对已经获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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