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拆改用户交换机中继设备或者更换用户交换机型号;
(六)用本单位的用户交换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装设分机电话;
(七)用本单位内部的寻呼机台对外提供寻呼服务;
(八)迁移电话机、传真机等通信终端设备(按规定允许用户在房间内移动的除外);
(九)其他违章使用通信终端设备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章行为由电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一)、(五)、(六)、(八)项规定的,电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违章使用的通信终端设备,并按邮电部的规定追收有关费用。逾期不改的,电信部门停止其使用电话业务或拆除其电话机、中继线。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二)、(三)、(四)、(七)项及第四条规定的,由电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或拆除违章使用的通信终端设备,追收最少一年的月租费差额或补收初装费差额,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经指出拒不改正的,由电信部门停止其使用电话业务或拆除其电话机、中继线。
电信部门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电信部门实施通信终端设备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受检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电信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电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防碍、干扰电信执法人员履行职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于维护通信秩序,揭发、举报违章使用通信终端设备行为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市电信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