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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八个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废止<淄博市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1993>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

           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关于提高工程质量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配件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企业及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二)监督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构配件企业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建材及工程(产品)质量;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配件质量。
  (三)核定分站及县质监站评出的优良工程;参与评定本市的优质工程。
  (四)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五)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与管理;审查分站、县质监站监督人员的资格,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
  各区分站,业务上受市质监站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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