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赵志浩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强化劳动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

  第五条 企业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以下统称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或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上列部门应逐级上报。
  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负责人还应同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须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拍照、录相或绘制现场图。
  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勘察并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八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下列规定组织调查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