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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失效]

  第二十五条 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均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内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保税区内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投资者投入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所得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在复出口的条件下免征关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补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十八条 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消费税,并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第二十九条 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产品运往境外的,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产品在区内销售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前款产品进入境内非保税区的,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十条 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区内自用的国内生产的基建物资、机器设备和日常办公用品,经管委会审查批准,由海关按规定免征关税。

第七章 出入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进出保税区人员,一律凭管委会认可的有效证件。个人携带的物品应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十二条 进出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凭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通道出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十三条 除经管委会批准的安全保卫等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三十四条 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不得入出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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