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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开发区重点引进下列新技术:
  (一)与省和国内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或者新产品有关的;
  (二)对省和国内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或者产品更新换代有显著效果的;
  (三)其产品能开拓外销市场或者替代进口的;
  (四)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是国内确实需要的;
  (五)对省和国内某行业、某种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起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七条 技术引进的方式是:
  (一)技术贸易;
  (二)技术协作;
  (三)合作生产或者合作研制;
  (四)聘请专家任职;
  (五)进口技术资料;
  (六)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允许投资者以技术作价入股,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以技术作价入股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技术股本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并必须有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资本。

第七章 税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提供先进技术或者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的,经开发区所在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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