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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在不违背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可自主进行规划和设计,但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并向管委会履行报建手续。
  开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规定开发土地。
  受让的土地开发后,其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含构筑物)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但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增值的,转让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开发区设立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协助开发区内企业招聘和培训职工。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工招聘,并根据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
  开发区内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企业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企业及其职工应当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职工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技术引进

  第二十五条 鼓励境内外的公司、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鼓励境内外生产性企业、科研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建立生产科研联合体,并在选址、设厂、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引进的技术必须是先进的、适用的和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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