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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七)审批、审查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
  (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九)按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十)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兴办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
  (十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文化等事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三)行使上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兴办各类项目的申请,手续完备的应当在20天内审核完毕,并批复或转报;设立企业必须办理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土地使用等手续,应当在30天内完成。

第三章 企业注册和经营管理

  第十条 在开发区兴办各类项目凡需经审批的,投资者必须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有关文件,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土地使用等手续。
  除前款规定外兴办其他项目的,可直接向开发区工商机构申请开业登记。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企业需开立外汇帐户的,持有关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开户手续。
  开发区内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障公司投保。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按规定向开发区管委会及财政、税务、外汇管理、统计等部门报送各种报表。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企业终止经营,应当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清理债权、债务,提出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的清算报告,并持有关文件,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其资产可以转让,资金可以依法汇出。

第四章 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管理

  第十四条 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出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或购买房产。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可以按合同取得该块土地上的房地产单项开发经营权。
  第十六条 鼓励境外投资者采取独资经营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在开发区成片开发土地,兴办外向型工业园和科技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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