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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按有关规定办理);
  (4)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5)外国(地区)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6)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开发区工商机构对申请登记的企业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企业从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每年更换一次。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为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投资者可以一次性出资,也可以分期出资。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三分之一,并应在申请登记注册前投入,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投入。不能按期投入的,应在期满前向开发区工商机构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一律放开经营。
  第十五条 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开发区工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可直接向开发区工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开发区工商机构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期满、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向开发区工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对企业核准注销登记,应同时收缴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印章,并通知开户银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时应收缴《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和雇员证。
  第十七条 开发区工商机构对企业实行年度检验制度。跨年度不办理年检的,按自动注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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