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建负责人或投资者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设立审批文件;
(3)投资者签章的组织章程;
(4)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资格证明;
(5)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七条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7)住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5)负责人任职文件;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十条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2)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
(3)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4)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5)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简历。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按前款一、二、三、五项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
第十一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开发区从事承包经营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