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南昌市关于外商投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业经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施行。
市长 蒋仲平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三日
南昌市关于外商投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商在我市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南昌市城区规划范围内(65平方公里)投资开发房地产的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开发地点在南昌市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由各县、区政府和昌北开放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本级权限范围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境外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开发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开发企业、中外合作开发企业和外商独资开发企业。
第四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凡准备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须按以下程序先申请成立外商投资开发企业:
(一)持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成立合同、公司章程报市招商局审批,取得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