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证件,申请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下列经营项目,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分别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展)出许可证》、《文艺表演人员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录像放映许可证》、《音像制品经销许可证》、《承印许可证》:
1、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及其歌乐手等演职人员,电子游戏室、桌(台)球、保龄球室、综合性游乐场及其他游艺游乐活动,各类文艺表演团体(含乐队)和个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时装、健美表演,文化艺术培训等;
2、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复印、誊印、打印、美术、图片展销、字画裱贴,邮票交易和国家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
3、电影制品的发行、销售、出租、放映等;
4、文化系统音像制品经销、出租、播放及其三级音像发行。
(二)申请下列经营项目,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发给《音像放映许可证》、《音像制品经销许可证》:
1、广播电视系统音像制品经销、出租、播放及其三级音像发行;
2、文化系统以外的社会音像制品的经销、出租、播放。
(三)县区属及其以下单位、个人申请文化经营项目,由县区文化广播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审批,报市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录像放映许可证》、《音像制品经销许可证》、《承印许可证》。
(四)申请承印图书报刊、集体书店经营批发业务,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发给《承印书报刊特许证》、《书报刊批发许可证》。二级音像发行,由市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音像制品经销许可证》。”
六、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凡向本市申办文化经营项目的经营者(含省授权审批和管理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应向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两点设置手续。”
七、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文化、广播电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管理权限加强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处罚。
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文化市场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统一检查、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