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二十五条 指令性计划物资的搬运装卸,由运管机关调度指挥;重点港站集散物质和大宗物资的搬运装卸,由承托双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合同,实行责任装卸。
第二十六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作业时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装卸;不得在没有专用装卸工具和防护设备的情况下,搬运装卸超重、剧毒、危险货物。
第二十七条 从事客货联运、客运代办、货运代理、货物包装、仓储理货、货物配载、运输信息服务和收费停车场等道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运管机关批准的范围依法经营。
第二十八条 公用客运站和停、发车场(点)由运管机关按照《公路汽车客运站务管理办法》和《
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运输企业和其他单位、部门开办的客、货运站点和停车场等道路运输服务设施,应根据社会需要,向社会开放,为所有客、货运输车辆提供服务。
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客、货运站和停车场。
兴办客、货运站和停车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三十条 运管机关可建立货物配载信息服务中心和货运交易所,开展道路运输服务。
第六章 车辆维修和检测
第三十一条 运管机关应按照《关于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对运输车辆的定期检测和强制维护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从事汽车维修(含摩托车、专项修理)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核定的类别、等级内从事维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车修理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安全检测标准。
汽车维修实行合同制。
第三十三条 维修竣工出厂的汽车须签发出厂合格证,填写车辆定期维修卡,提供全部技术档案资料。因维修质量和收费发生纠纷的,可向运管机关申请技术分析、调解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