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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道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南昌市道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三月四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洪大斌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

            南昌市道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运输市场管理,提高运输经济效益和社会综合效益,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公路旅客运输和搬运装卸、汽车维修(含摩托车、专项修理、检测)、运输服务(含仓储理货、收费停车场等)(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运输分营业性和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运输;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 道路运输坚持国有、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发挥国有运输企业的主导作用。保护正当竞争、合法经营。
  第五条 市交通局是全市道路运输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县(区)、乡(镇)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在同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道路运输实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 各级运管机关应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和组织实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利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调控运输市场;统筹管理道路运输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经济技术和经营管理信息等服务;进行行业统计和组织人员培训。

第二章 开业、停业和新增运力

  第七条 开办营业性客、货运输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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