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方逾期未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应按出让金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出让金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收;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出让金,由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保证金、定金可充抵相应部分的出让金。
第十九条 招标出让、拍卖出让的底价应以基准地价为依据,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征地、拆迁安置费及公用设施配套费之和,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交纳出让金后,不再交纳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地段差价。
第二十条 出让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向受让方提供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出让方须双倍返还定金,并按出让金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必须按照出让合同规定开展、利用、经营土地。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同意改变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应签订合同,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转让、出租、抵押所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转让、抵押、出租。
土地使用权未经出让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得转让、抵押、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抵押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一)未按本办法出让的;
(二)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不含购地款)2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