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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必须按“伐一栽三”的比例补栽树木,原地无法补栽的,交纳补栽所需费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易地补栽。
  第二十五条 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其所有者应及时砍伐更新: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为保证电力、路灯、电车、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由管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修剪树木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因管线发生突发性事故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部门可采取紧急措施处理,但应在三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新建和改建各种管线时,管线与行道树的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般地下管线的外缘与树干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一米;
  (二)电线杆、消防栓外缘与树干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三米。
  架空的线路与行道树并排的,供电线路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十米,电信线路不得低于八米。
  第二十八条 百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的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古树名木,必须重点保护,不得损害、砍伐或随意修剪。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设立标记;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散生在单位或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九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繁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费和城市市政设施综合配套费中的绿化资金以及收取的绿化赔偿费、占用绿地费、树木修剪费等专户储存,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
  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前款费用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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