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质量。
市政工程的绿化工程,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本市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六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要利用空地植树、栽花、种草。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墙体、阳台种植花草,建设屋顶花园,发展立体绿化。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国有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提高苗木、花卉自给率。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帮助、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培育苗木、花卉。
鼓励集体和个体生产经营苗木、花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的技术指导。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按照下列分工进行管理:
(一)市级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风景湖泊的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区级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风景湖泊和居住区的绿化,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
(四)单位管界内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责任地段内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五)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树木花草的栽培、养护、修剪及绿化设施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种植树木的收益和经批准砍伐后的木材归所有者。
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铁路、农林、水利等部门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该部门所有;
(二)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和负责绿化的居住区内投资种植、管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居民在庭院内自费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四)组织公民义务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土地权属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