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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城市绿化详细规划编制具体的绿化方案,按照职责分工,报经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规划。市人民政府因建设需要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区,道路、居住区的中、小学校及一般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和污染较重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机关、团体楼院和幼儿园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二)旧城改造区,一般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特殊情况下,按所处地段和工程性质的不同确定,但至少不低于百分之十,其中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户均不低于三平方米。
  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内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发给绿化工程建设许可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如确需改变,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应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费中的百分之十五、城市市政设施综合配套费中的百分之二十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并在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全部用于绿化工程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该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必须接受监督。
  各单位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应根据绿化和管护的需要安排适当的绿化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除因季节原因可延期至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竣工外,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竣工。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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