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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发布日期:1997年7月1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1日)修改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1993年12月8日南昌市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作为重要职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规划要求,实行领导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提高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增加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凡年满十一岁以上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均应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各单位均应组织职工参加义务植树和绿化、美化环境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责任。
  第六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绿化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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