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4年6月10日)*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已经1994年5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吴官正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
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林地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是发展林业的重要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必须贯彻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