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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对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核算资料比较翔实的生产或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可实行查帐征收。
  (三)对那些税源比较分散、生产分布面广、上市季节不一的农业特产品,可委托乡村基层行政组织代征代缴农业特产税;对交售给收购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特产品,由收购单位和个人代扣代收农业特产税。征收机关可根据其实际代征代扣税额支付一定的劳务费。
  (四)对少量、零星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的未税农业特产品,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交易额就地向出售者进行征收。
  (五)对外运外销的应税农业特产品未按规定在产地纳税的,由征收机关对其实行查验征收。
  (六)各地还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因地制宜采取其他的征收方法,如定期定额征收等。但不论采取哪种征收方法,都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搞平均摊派。坚决防止和纠正不问有无税源和税源多少,平均摊派收税的错误做法。
  第十条 征收机关对委托代征农业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发给代征证书。代征证书由县(市、区)征收机关统一印制。征收机关对代征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业务指导,代征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依法代征税款。
  第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由生产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款在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由收购单位和个人缴纳或代扣代缴的,税款在收购地缴纳。
  第十二条 农业特产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或收购的当天。纳税人应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天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征收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在核实纳税申报后,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纳税人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到指定的征收机关和收款单位交纳税款。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税。
  第十四条 财政征收机关可从农业特产税实征税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征收经费,具体提取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农业特产税由地方财政机关征收。
  第十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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