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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收购烟叶,凡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对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半成品和产成品,应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四)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
  第八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对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从事经营性生产所取犁农业特产品收入,应照章交纳农业特产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从有收入时起免税1-3年;对在新开发的滩涂、水面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从有收入时起免税1年。
  (三)对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本条一、二两款规定的减免,由纳税人向当地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财政机关审核,上报地、市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本条三、四两款规定的减免,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群众民主评议,由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市、区)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减税、免税要在当地张榜公布。
  农业特产税的减免只限于本条所规定的范围,超出规定范围的减免,须逐级上报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方法
  征收机关应根据农业特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和不同的纳税环节,采取相适应的征收方法。
  (一)对生产相对集中,并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大宗农业特产品,可向生产者实行评产计征。评产计征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乡(镇)财政机关牵头,组织村民委员会干部、群众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三结合的评议小组,一般可根据前3年的实际产量评定出计税产量,再按当年市场一般价格(有国家收购价按国家收购价)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征税额。评产计征,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在评定计税产量的基础上,根据生产发展情况,并经科学测算每年按一定增长比例来调整计税产量。但所评定的计税产量要尽量接近实际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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