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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等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等收入;
  (七)特种养殖收入,包括水貂、蛇、蝎、牛蛙、蜗牛、海狸鼠、蜂蜜等收入;
  (八)其他需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凡在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内而未列出农业特产品品目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凡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而需增加征税产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四条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附表执行。
  有关产品的适用税率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16%;
  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5%;
  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25%;
  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同一税率8%执行。
  生产和收购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规定的同一税率执行。
  第五条 各地可随农业特产税征收应纳税额10%的地方附加,与农业特产税一并征收。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收入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收入是指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收购金额。农业特产税计税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一)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是指初级产品的收入,包括为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核定。
  计算公式为: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
  (二)农业特产品收购金额,是指收购农业特产品所支付的金额。
  计算公式为:农业特产品收购金额=收购数量×收购价格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环节与计税方法
  (一)对生产农业特产品(不含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产品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二)对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收购单位和个人按照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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