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发展乡镇企业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赣办发[1994]6号 1994年4月14日)
《江西省发展乡镇企业奖励试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发展乡镇企业奖励试行办法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赣发[1993]1号),为调动各个方面兴办和支持乡镇企业的积极性,推动全省乡镇企业高速高效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地区、省辖市;
2、县(市、区);
3、乡(镇)、村、企业。
二、奖励等级及名称
1、地(市)、县(市、区)设:
(1)高速高效发展奖。分三个等级。
(2)单项特别奖。共设:改革创新、科技进步、发展外向型经济、规模经济、超速进位、经济效益、固定资产投入、主管部门自身建设服务八个单项特别奖,不分等级。
2、地市、县市区、乡(镇)、村及企业分别设:100亿元地市奖、30亿元县市区奖、亿元乡镇奖、5000万元村级奖、5000万元企业奖。
三、奖励办法
1、高速高效发展奖和单项特别奖由省政府颁发奖状(锦旗)和奖金。其中奖金总额的25%用于奖励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和乡镇企业局长 。
2、100亿元地市、30亿元县(市)区、亿元乡镇、5000万元村和5000万元企业均由省政府挂奖牌。
四、考评内容
1、高速高效发展奖,主要考核七项指标增长:
(1)乡镇企业总产值;
(2)乡镇企业总收入;
(3)乡镇工业产值;
(4)乡镇企业利润总额;
(5)乡镇企业实交税金;
(6)乡镇企业固定资产原值;
(7)乡镇企业支付工资总额。
五、考评办法
1、高速高效发展奖:采取百分制计分法进行考核。
2、单项特别奖:以量化指标为主(有两个量化指标的单项,各占百分之五十),采取考与评相结合的方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