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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乡镇企业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发展乡镇企业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赣办发[1994]6号 1994年4月14日)


  《江西省发展乡镇企业奖励试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发展乡镇企业奖励试行办法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赣发[1993]1号),为调动各个方面兴办和支持乡镇企业的积极性,推动全省乡镇企业高速高效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地区、省辖市;
  2、县(市、区);
  3、乡(镇)、村、企业。
  二、奖励等级及名称
  1、地(市)、县(市、区)设:
  (1)高速高效发展奖。分三个等级。
  (2)单项特别奖。共设:改革创新、科技进步、发展外向型经济、规模经济、超速进位、经济效益、固定资产投入、主管部门自身建设服务八个单项特别奖,不分等级。
  2、地市、县市区、乡(镇)、村及企业分别设:100亿元地市奖、30亿元县市区奖、亿元乡镇奖、5000万元村级奖、5000万元企业奖。
  三、奖励办法
  1、高速高效发展奖和单项特别奖由省政府颁发奖状(锦旗)和奖金。其中奖金总额的25%用于奖励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和乡镇企业局长 。
  2、100亿元地市、30亿元县(市)区、亿元乡镇、5000万元村和5000万元企业均由省政府挂奖牌。
  四、考评内容
  1、高速高效发展奖,主要考核七项指标增长:
  (1)乡镇企业总产值;
  (2)乡镇企业总收入;
  (3)乡镇工业产值;
  (4)乡镇企业利润总额;
  (5)乡镇企业实交税金;
  (6)乡镇企业固定资产原值;
  (7)乡镇企业支付工资总额。
  五、考评办法
  1、高速高效发展奖:采取百分制计分法进行考核。
  2、单项特别奖:以量化指标为主(有两个量化指标的单项,各占百分之五十),采取考与评相结合的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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