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1997年8月18日)废止江西省制止不正当竞争试行办法
(1989年2月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社会主义竞争正常开展,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采取虚假、欺诈和损人利己等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假冒他人营业用名称、商号以及产品商标、包装、装璜、产地、说明书等,生产或推销其产品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名优产品、优质服务等荣誉称号,或者冒充他人优质产品或荣誉称号的;
(三)利用广告、新闻报道或其他形式,对产品的质量、性能、原料配方、生产工艺、用途,或对劳务和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格、技术标准、价格等进行虚假、夸大以及欺骗性宣传的;
(四)谎称或隐匿商品产地、来源、生产单位或对商品产地、来源、生产单位作出足以使人产生误解或者混淆表示的;
(五)使用与商品质量、性能、安全、运输、保管等要求无关的日用商品、装饰品做包装以推销其商品的;
(六)无供货能力,而以预售紧俏商品为名收取货款的;
(七)谎称降价处理或以有奖销售方式推销商品的;
(八)利用虚假报销凭证推销商品和提供服务的;
(九)抬价抢购、囤积商品、控制或者截留货源、造成市场供应紧张的;
(十)直接或间接诋毁、贬低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或服务声誉的;
(十一)以影响他人正常征税经营为目的,对他人营业场所、服务项目或商品交易制造混乱的;
(十二)采用不正当手段,猎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十三)以不正当手段迫使竞争对方接受不平等交易条件,使其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损害其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