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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制定法规规定[失效]

  主任会议根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对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决定是否将修改的法规划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并由该专门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经全体会议审议后认为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法规草案刊登在《厦门日报》上或者采用适当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五章 法规的通过、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依法通过法规。
  通过法规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法规草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刊》予以公布。
  《厦门日报》是市人大常委会刊登法规的指定报纸,应当于法规通过之日起三日内全文登载。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法规的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提案人应当提出法规修正案或废止案,依照本规定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修正案或废止案应当作出关于修改或废止法规的决定,并予以公布。作出修改法规决定的,应当同时公布修改后的法规文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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