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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办法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基金,分别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委托银行,采用“委托收款、提前支付”的结算方式,按月从企业帐户上划转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和“待业保险基金专户”。对不按时缴纳保险基金的企业,每逾期一日,按应缴纳费额的5‰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离退休条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满五年及其以上的,按下列各项合并计发:
  1.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照职工退休时本省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20%计发;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15%计发;
  2.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3.各种物价补贴。
  (二)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满五年的,按每满一年为职工本人的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第十条 基本养老金每年七月一日调整一次。调整比率根据每年物价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在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本省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增长率20--60%范围内确定。但零增长时不作调整,负增长时不降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待业保险对象: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中方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五)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中方职工。
  第十二条 对符合待业救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待业职工,以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按以下标准发给待业救济金:
  (一)工龄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月发给35%的救济金,最多发给十二个月。
  (二)工龄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每月发给40%的救济金,最多发给十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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