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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按照《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用地不得采取协议方式。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受让方。
  第十二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款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出让地块的四至范围、面积、用途;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开发建设期限、规划设计要求、受让方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及缴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办法;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向有意向的受让方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座落、面积、四至范围、地面现状及地形图;
  (二)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高度、停车场、工程管线综合和竖向设计等各项规划要求;
  (三)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交通、消防等要求;
  (四)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及程序;
  (六)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要求事项。
  第十四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有意向的受让方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受让申请书;
  (2)法人资质证明文件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其他应提交的证件、资料。
  (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给予是否出让的答复。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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