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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5月30日)修改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9号)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贾庆林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事务。
  房地产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三级市场即投入使用后的房地产交易,由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和建设,其使用权可以在使用年限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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