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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 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三)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和抛撒各种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得随地焚烧树叶和垃圾;
  (四)不得在市区道路冲洗各处机动车辆;
  (五)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应及时运走。
  第十三条 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公共广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住宅小区、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区,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商场、医院、公园风景区及小绿地等公共场所和专用道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宿舍区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商业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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