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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保税区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州保税区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9日)修改

福州保税区条例
 (1993年9月25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12日福建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福州保税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福州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保税区位于福州市马尾港,是一个封闭式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域。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下同)之间的分界线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仓储运输业务。
  保税区允许从事金融、保险、期货、商品展销及其它为保税区生产生活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 中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可以在保税区内投资兴办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 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企业、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利用保税区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违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保税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福州市人民政府,对保税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在保税区的工作。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保税区的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保税区各项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审核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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