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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假期

  第二十四条 职工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六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企业因生产(工作)不能间断、抢修设备或完成紧急生产任务需要,可以加班加点,但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班后加点每次不得超过四小时。
  加班加点超过前款规定时间限度的,应征得职工和本单位工会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或劳动管理部门批准。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职工的法定节日、探亲假、病假、婚假、直系亲属丧假、女职工产假及晚育假和独生子女优待假、施行节育手术假、年休假等休假时间及其假期待遇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没有规定的,按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工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待业人员先培训才能就业,在职职工先培训才能上岗。
  第二十七条 就业前培训和转业培训由劳动管理部门及企业组织实施。
  在职职工上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由企业负责。
  经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证书,凡取得厦门市劳动局颁发的各种技术合格证书者,在对口的专业(工种)范围内,应承认其技术等级。
  第二十八条 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在合同期间要求辞职的,如职工与企业订有协议,培训费按协议规定办理,没有协议的,企业可要求职工适当赔偿培训费。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 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形式、分配方法以及各种津贴、奖励等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十条 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应安排补休。确实无法补休的,应按不低于本人当月实得工资的时、日平均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日加班的,应按不低于本人当月实得工资的时、日平均数的200%加发加班工资。
  第三十一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每年七月一日公布特区当年七月至次年六月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每月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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