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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失效]

  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
  (二)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处理结果和调处费的承担;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期限;
  (六)处理机关、处理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处理决定书应当附林木林地界至位置图。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生效后,其林木,林地的权属界至,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组织界定、设置界标,并发给林木林地权属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者和其他肇事者,视情节分别予以林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调处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或者借故制造纠纷,煽动闹事,扰乱调处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伪造、涂改、添写本办法规定的权属、权源证明文件的,其伪造、涂改、添写的无效。对直接责任者,由县级以上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责令其承担调查、鉴定费用,处500元-5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借故提起权属争议,谎报案情的,应当承担调处机关调查、鉴定费用,由县级以上处理林土林地权属争议机构处300元-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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