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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标准交纳租赁定金;
  (四)办理发、换租赁证手续。
  第十六条 承租人互换承租房审定程序:
  (一)交验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原租约和租赁证、单位介绍信及市房地产管理局交换站开具的互换介绍信;
  (二)经辖区房管所同意,报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互换手续;
  (三)互换承租房发生的工本费和管理费,实行有偿服务,其标准报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四)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交纳租赁定金。
  (五)办理换发租赁证手续。
  第十七条 宣布破产的非住宅用房承租人,自破产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直管公房作价入股或充作联营、合资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凡本规定发布之日前,以“平调”方式将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自管的房屋,均须归还产权;无法归还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实行有偿划拨。

第三章 拆迁

  第二十条 拆迁人拆迁直管公房前,须持《合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与被拆迁人(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定拆迁协议,在规定拆迁时间内,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支持拆迁人做好承租人拆迁安置工作,在拆迁公告公布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拆迁范围内直管公房住户基本情况提供给拆迁人,双方进行资料核对。
  第二十二条 拆迁范围内的直管公房,在办理回迁证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派员参加,并同时办理停租手续,承租人不办理停租手续,视为自动解除租赁关系。
  第二十三条 凡拆迁人拆迁直管公房,必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归还产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出售或出租;拆迁非住宅房应在原地或就近归还产权。
  第二十四条 回迁安置时,因承租人个人增购或承租人所在单位代增购房屋面积形成产权交叉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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