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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6日)修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政[1993]235号)


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部属、省属在肥各单位,驻肥部队,大专院校:
  现将《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五日
             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强直管公房的管理,保护国有房产不受侵犯,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三县)直管公房的管理,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系指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屋。
  本规定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依法取得《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建设、修缮以及租赁管理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直管公房均属侵权行为。

第二章 租赁

  第五条 承租人承租住宅房须持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单位(或街道)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
  承租人承租非住宅房须持法人证件(或营业执照)、单位(或街道)介绍信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
  第六条 租赁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契约(以下简称租约)。租约应载明房屋状况、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交纳期限、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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