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标底编制者或标底审查者泄露标底,对责任者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表,或有隐瞒企业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其半年以内参加本地区建设工程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工作秩序的,责令责任单位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消其一年以内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将中标项目转交其他企业施工,除按中标价的1%赔偿中标单位损失费以外,并处以中标造价的5%至10%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招标投标的工作人员以及负责报建制度实施人员应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对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
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处罚由市建筑管理处报市建委批准后实施。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的,由市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市建委组织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建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政办[1988]64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合肥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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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 │ │详细地址 │
│ │ ├──────────────────┤
│ (盖章) │ │联系人及电话 │
├──────┴────────┴──────────────────┤
│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地点: │
│ │
│总投资 万元,当年投资额 万元 │
│ │
│资金来源: │
│ │
│项目规模(群体项目附明细表) │
│ │
│工程筹建情况: 预计开、竣工日期 │
│ │
├─┬────────────────────────────────┤
│拟│施工图预算招标 实物工程量招标 │
│招│ │
│标│部分单项工程招标 条件招标 │
│形│ │
│式│ 续 标 议标 │
├─┴──────────────┬─────────────────┤
│委托编标或自行编标 │ │
├────────────────┼─────────────────┤
│要求投标单位取费等级 │ │
├────────────────┼─────────────────┤
│招 标 时 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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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审│ │
│ │ │
│建 批│ │
│ │ │
│管 意│ │
│ │ │
│处 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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