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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宣读评标、定标办法和各投标书。
  (二)由各部门代表检查各企业投标书的有效性。
  (三)对各投标单位的总报价及相关内容作出开标记录。
  (四)宣布标底。
  第二十三条 标书属下列之一的为废标: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盖单位或法人印章。
  (三)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或有修改而未加盖印章。
  (四)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五)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报一个以上标书或对一个标有两个报价,又未表明其中哪个有效。
  (六)逾期送达标书的。
  (七)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定标工作由参加会议各部门的代表进行监督,招标单位负责作出评标定标记录。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评标、定标应坚持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以定量考核为主,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采用“记分评标”办法。
  标函超过标底的+3%、-5%为废标,若投标价都高于标底上限或低于标底下限时,可重新组织议标。
  (二)中标通知书须经市招标办签证。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退回押金,并付给(因编制标书)一定的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以中标总造价的1‰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资料和服务费。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报建而隐瞒不服建设工程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利用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不符合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承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承接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而无证施工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等处罚,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实行招标的工程,不准开工或令其停工,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的1.5%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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