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不得泄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七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及须经合肥市建筑管理处注册登记的外地施工企业,均可按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业绩;
(三)施工装备;
(四)管理水平及项目经理素质。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综合说明、工程名称、范围、报价金额、工程质量标准和开竣工日期。
(二)工程施工的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配备。
(三)对招标文件确认。
(四)大、中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其它项目的主要施工方案,保证质量与安全的主要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以及临时设施安排。
第二十条 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单位可以正式函件调整原标书中的相应部分,此类函件应以认可。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的,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用书面形式提请招标单位解释。
(二)对招标文件中的一些内容无法接受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
(三)投标书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招标单位,超过投标截止日期,招标单位不予受理。
(四)投标单位中标后,工程不得转包,发现有转包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如需联营的,必须经合肥市建筑管理处批准,但中标单位应对中标工程的技术、质量、工期及合同的履行负全部责任。
(五)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时,须交纳一定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二条 由市招标办会同招标、投标等单位,统一在建筑市场进行开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