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招标单位对议标工程项目,明确中标原则和具体条件;
  (二)投标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价;
  (三)招标单位主持“议标”会,根据投标单位的企业信誉、技术素质、机械装备、工期、报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四)市招标办参加“议标”会议,主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五)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续标等方法。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标办审批。
  (二)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市招标办审批。
  (三)建设单位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函。
  (四)市招标办会同建设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建设单位向具有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七)市招标办会同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组织开标,审查、评议投标标书,确定中标单位。
  (八)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进行招标工作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
  (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15天内组织答疑会。答疑会议纪要经市招标办批准后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三)不得私自开拆标函,不得明招暗定。
  第十四条 中标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在30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任何一方在限期内借故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责任方应按中标价1%赔偿对方损失。
  建设工程可由施工单位实行系数包干,其系数视结构性质、工程工期长短而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五条 标底应按下列原则进行编制:
  (一)标底按总造价或单项工程造价编制。
  (二)标底应以施工图纸为依据,根据省、市规定的预算定额编制。
  (三)建设工程的材料价差由招标单位承担,不计入标底。
  (四)标底由市招标办负责审定(招标单位在市建行开户的由建行审查,在其它银行开户的,由市招标办审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