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关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重点项目不需报建,但要报市建筑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市建筑管理处对报建项目内容进行核实和分类汇总,并在建筑市场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招标信息。
第六条 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市建筑管理处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招标投标以及施工承发包合同签订、审查等手续,由市建筑管理处发给《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挂证施工。
第七条 按规定应报建而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建筑管理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合肥市建筑管理处审核批准后,进入建筑市场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编制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监理公司或同类专业的咨询单位作为招标代理。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报建;
(二)有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大中型项目可按批准的扩初设计概算),有资质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三)工程建设资金、设备的来源已落实;
(四)规划定点已经市规划部门批准;
(五)建设用地的征用、拆迁、三通一平工作已基本完成;
(六)招标申请已经市招标办审核批准。
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或电视等途径公开发表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具有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或邀请函。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合肥市建筑管理处批准,可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议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