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在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组织内部,需要调配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免缴有偿划拨费。
第九条 通过有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连续二年停止使用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但对其地上合法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 农村集体土地,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实行有偿划拨。
第十一条 本试行规定由市土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表一
合肥市城市土地(建成区)级别
一级地:
寿春路两侧(东至环城路、西至蒙城路)
淮河路两侧(西至蒙城路、东至环城路)
长江路两侧(西至环城路、东至环城路)
金寨路两侧(北至安庆路、南至芜湖路)
徽州路两侧(北至市政府广场、南至芜湖路)
宿州路两侧(北至三中、南至红星路)
阜阳路两侧(阜南路至长江路)
六安路两侧(北至阜南路、南至长江路)
蒙城路两侧(阜南路至安庆路)
逍遥津路两侧
九狮桥路两侧
北含山路两侧
庙街两侧
廖巷两侧(北段)
霍邱路两侧
城隍庙市场 七桂塘市场 金斗城
安庆路两侧(东至宿州路西至金寨路)
二级地:
淮河路两侧(蒙城路以西部分)
安庆路两侧(金寨路以西部分)
蒙城路两侧(阜南路以北)
三孝口光明小区(永红路以东、跃进路以北)
六安路两侧(阜南路以北)
阜阳路两侧(环城路至阜南路)
拱辰街两侧
宿州路两侧(三中至环城路)
公园西村(宿州路以东、寿春路以北)
红星路两侧(南含山路至金寨路)
庐江路两侧(前进路至金寨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