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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

  第七条 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在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组织内部,需要调配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免缴有偿划拨费。
  第九条 通过有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连续二年停止使用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但对其地上合法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 农村集体土地,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实行有偿划拨。
  第十一条 本试行规定由市土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表一
           合肥市城市土地(建成区)级别

一级地:
  寿春路两侧(东至环城路、西至蒙城路)
  淮河路两侧(西至蒙城路、东至环城路)
  长江路两侧(西至环城路、东至环城路)
  金寨路两侧(北至安庆路、南至芜湖路)
  徽州路两侧(北至市政府广场、南至芜湖路)
  宿州路两侧(北至三中、南至红星路)
  阜阳路两侧(阜南路至长江路)
  六安路两侧(北至阜南路、南至长江路)
  蒙城路两侧(阜南路至安庆路)
  逍遥津路两侧
  九狮桥路两侧
  北含山路两侧
  庙街两侧
  廖巷两侧(北段)
  霍邱路两侧
  城隍庙市场 七桂塘市场 金斗城
  安庆路两侧(东至宿州路西至金寨路)
二级地:
  淮河路两侧(蒙城路以西部分)
  安庆路两侧(金寨路以西部分)
  蒙城路两侧(阜南路以北)
  三孝口光明小区(永红路以东、跃进路以北)
  六安路两侧(阜南路以北)
  阜阳路两侧(环城路至阜南路)
  拱辰街两侧
  宿州路两侧(三中至环城路)
  公园西村(宿州路以东、寿春路以北)
  红星路两侧(南含山路至金寨路)
  庐江路两侧(前进路至金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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